原告侯云飞,农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春海、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云飞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柏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