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斌。
被告韶关市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春华食品加工园五号楼。法定代表人罗业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斌诉被告韶关市健康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斌、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参加诉讼,被告健康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斌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和2015年12月21日在天猫购物网站以9821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230盒艾叶糍粑,在食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违规添加了艾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健康源公司和天猫公司返还货款9821元、赔偿损失982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健康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客服处理过程中无过错,履行了平台应尽的义务;天猫公司已经履行了审查销售者的具体信息,尽到了审查及监督义务,同时,天猫公司也提供了涉案卖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地址、联系方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斌通过天猫账号为”小吖828、zhangdong249621004”的名义分别于2015年12月13日和2015年12月21日在天猫网络平台购买被告健康源公司以”健康源食品专卖店”名义销售的艾叶糍粑230盒,价款共计9821元,订单号为1489852032482648、1468932178456103。后被告以”健康源食品专营店”的名义通过邮政快递单号为9920077448697和百世汇通快递单号为280451642156运输的方式交付了该产品。董斌收到该产品后,发现其外包装上标示QS编号为QS440224010753、配料表中含有艾叶。被告健康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蜜饯(分装)(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面粉,食用油,干果,坚果,熟食制品,蛋及蛋类制品,米面制品,烘焙食品,豆制品,糖果蜜饯,冷冻饮品,罐头,烹调佐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酒类限零售),非酒精饮料,茶(不包含茶饮料,咖啡、可可)(以上经营项目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农副产品、茶具、日杂用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诉讼过程中,天猫公司提供了涉案卖家健康源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67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国药典》2015年版收录的艾叶。
上述事实,由产品实物照片、订单信息、邮政快递回执、百世汇通快递回执、健康源公司营业执照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已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涉案产品为艾叶糍粑,艾叶属于中药材,被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单,也未被申报新食品原料,而涉案产品在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及药品生产批号的情况下生产涉案产品,应属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董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9821元,赔偿损失9821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涉案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其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本案的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健康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韶关市健康源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董斌货款9821元,并赔偿原告董斌98210元,合计108031元。
二、驳回原告董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韶关市健康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绪浩
审判员马勇中
人民陪审员李培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