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友宝。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被告江西省天玉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国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友宝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天玉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友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邹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玉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