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幸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燕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幸如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幸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朱幸如负担。

审判员叶盛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