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幸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燕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幸如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幸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朱幸如负担。
审判员叶盛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