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垣曜,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杜洪忠,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被告:杜凯睿,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

原告欧垣曜诉被告杜洪忠、杜凯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垣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欧垣曜负担。

审判员陈鑫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