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陕西泾阳京众康茯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泾阳县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陕西泾阳京众康茯茶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