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春旭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高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