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杰,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厦门安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南二路99号。法定代表人:钟华安,经理。        

王卫杰与厦门安萍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于本院2017年6月12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蒋怡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