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玲,女,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王春玲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0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户籍地在辽宁省丹东市,经常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交付的商品,收货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