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强。
被告:南京市壹日叁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大桥北路9号016幢金棕榈大厦1单元2228室。法定代表人:吉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二成,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诉被告南京市壹日叁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强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