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书伟。

被执行人武汉千寻旗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九凤街18号长咀光电子工业园卵化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77724656M。法定代表人苟娅。        

申请执行人陈书伟申请执行武汉千寻旗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9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千寻旗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千寻旗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公波审判员谢小波审判员王良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