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峥。

委托代理人:吴宝。

被告:长沙康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雪辉,法务主管。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祎颖、王永皓。

原告刘峥诉被告长沙康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峥的委托代理人吴宝,被告康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雪辉、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祎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峥起诉称:2015年5月13日,刘峥在天猫网向康平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松古树美旗舰店”购买了24盒“松古树美”牌冬虫夏草含片,价款5850元。刘峥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添加了人参(人工种植),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超过卫计委规定的使用限量,未标注生产日期;另外,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中明确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并没有人参(人工种植)。综上,康平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天猫公司作为销售网络平台未提供康平公司的住址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刘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康平公司按十倍价款支付刘峥赔偿金58500元,由天猫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刘峥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订单信息一份,证明刘峥在天猫网向天猫网店“松古树美旗舰店”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2、圆通速递详情单一份,证明刘峥收到货物的事实。

3、涉案产品实物一盒,证明涉案产品标注配料人参(人工种植)及标注食用限量为每天食用量不得超过10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4、涉案产品交易快照一份,证明天猫网店“松古树美旗舰店”介绍的涉案商品与商品实物一致。

5、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一份,证明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6、原卫生部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一份,证明广东虫草子实体为新资源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7、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回复一份,证明涉案产品未经批准添加了人参(人工种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康平公司答辩称:一、刘峥与康平公司间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康平公司已经退款,不应再承担产品责任。刘峥为索赔而购买商品,存在主观恶意。

二、刘峥诉称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无人参(人工种植)一项,显然是未清楚生产许可证的意义。人工种植的人参属于农产品,为新资源食品,而法律法规未规定对于人参(人工种植)生产需要生产许可证。

三、刘峥诉称“涉案产品添加了人参(人工种植),但在包装上却标注了远远超过卫计委规定的食用限量”,其对于涉诉产品的食用限量存在着重大误解。

四、康平公司已退回货款,刘峥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产品经相关检验合格,符合标准,亦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

五、刘峥援引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其主张的事实已无法律依据。

综上,刘峥的主张事实不明,且无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康平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合法的生产许可。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检验报告、成品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涉案的该批次产品虫草子实体压片糖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天猫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天猫公司是信息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是信息网络服务,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刘峥与卖家发生网络交易,双方均需遵守相应交易规则;天猫公司并未实际参与交易过程,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无法确认双方交易的产品,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天猫公司已经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用户入驻前,要求用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用户主体身份进行审核。因商品信息发布或者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天猫不应承担责任。刘峥在享受网络交易的价格低廉、高效的同时,也应当知晓网络交易可能存在虚假性和不确定性,应当尽到比在一般实体店交易时更审慎的注意义务。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在刘峥投诉时应对卖家信息进行披露。本案刘峥并未向天猫申请信息披露,也未向天猫申请维权,且买卖双方已经达成退款意向。天猫商家在网页上有亮照公示,这也属于信息披露的一种方式。刘峥在起诉时将卖家列为第一被告,足以证明其已经掌握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未影响其权利的主张,康平公司的地址是正确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其代理人也到场,故天猫公司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4)天猫公司也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天猫平台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虽然天猫公司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审查发布产品是否违规,但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尚不具备能力将所有的产品都能一一识别。涉案产品天猫已采取下架处理。因此,天猫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才涉及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仅凭目前刘峥的陈述显然无法认定该产品为不安全食品。

综上,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刘峥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系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淘宝服务协议规定,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2、涉案交易订单基本信息及交易日志一份。

3、涉案买家、卖家的注册信息各一份。

证据2、3,证明涉案交易双方是买家刘峥与卖家康平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天猫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体,且款项已经退还刘峥。

4、涉案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网络打印件)一份,证明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经营者的有效信息。

对原告刘峥,被告康平公司、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刘峥提交的证据,康平公司、天猫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

对被告康平公司提交的证据1,刘峥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名称为糖果(压片糖),而涉案产品为虫草子实体,不能证明生产企业合法生产。天猫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定有效。证据2,刘峥、天猫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且刘峥认为该企业标准与涉案产品标注标准不一致。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1、2、3,刘峥、康平公司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证据4,刘峥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应承担责任。康平公司无异议。本院对天猫公司能提供涉案卖家相关信息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淘宝会员名“厦门风云0726”的注册人系刘峥。天猫网店“松古树美旗舰店”的经营者为康平公司。

2015年5月13日,刘峥以淘宝会员名“厦门风云0726”向天猫网店“松古树美旗舰店”购买“松古树美牌虫草子实体压片糖”24盒,共付款5852元。订单编号1048058184052038。购买后,刘峥收到前述商品,签收圆通速递快递单,运单号为100357636106。5月19日,刘峥以发票原因申请退款,并收到康平公司退还的货款5852元。

庭审中,对刘峥提交的实物证据进行查看,产品外包装盒盒盖正面标注“松古树美”标识及虫草子实体、长沙康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文字;包装盒背面标签标注“食品名称:虫草子实体压片糖,配料:广东虫草子实体、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净含量:15g(0.5g*30片),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Q/WNKS0089S,生产许可证号:QS340213010116,生产单位:芜湖市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长沙康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哺乳期妇女、孕妇及食用真菌过敏者,食用限量:每天食用量不得超过10克”。打开包装盒,内有玻璃瓶一个,瓶盖正面标注生产日期2015/03/12,瓶身正面标注“松古树美”标识及虫草子实体的文字,瓶身背面标注“食品名称:虫草子实体压片糖,配料:广东虫草子实体、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净含量:15g(0.5g*30片),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Q/WNKS0089S,生产许可证号:QS340213010116,生产单位:芜湖市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长沙康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康平公司确认该产品由其销售,且由其委托芜湖市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已到期。

2015年4月24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刘峥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回复称:编号为QS340213010116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是芜湖市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类型为糖果(压片糖),发证日期2015年4月20日,有效期至2018年4月25日,申报品种明细为维生素C糖果含片、虫草玛咖片、辣木叶片、胶原蛋白片、果蔬片、复合维生素咀嚼片、B族维生素咀嚼片、VC+VE咀嚼片。

芜湖市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发布并于同年12月16日实施Q/WNKS0089S-201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网由天猫公司经营。网站刊登《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就用户注册、用户权利和义务、天猫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服务的中断和终止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要求用户在网上交易平台上不得买卖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

另查明,康平公司确认其系“松古树美”商标权利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刘峥通过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的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刘峥主张涉案产品违法添加了人参(人工种植),生产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范围,且产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虚假、产品标注食用量超过卫计委规定的使用限量,故涉案产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此,本院认为,(一)生产企业芜湖市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许可的产品名称为糖果(压片糖)。涉案产品为虫草子实体压片糖,与生产许可证许可的产品糖果(压片糖)属同一类别,未超出许可生产的范围;如同一食品类别项下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亦属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不属民事纠纷处理范围。(二)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规定,现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该公告附件中规定食用量≤3克/天。原卫生部(2013年第1号)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规定,现批准茶树花、盐地碱蓬籽油、美藤果油、盐肤木果油、广东虫草子实体、阿萨伊果和茶藨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为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该公告附件广东虫草子实体中规定食用量≤3克/天。本案中,涉案产品的配料中包含广东虫草子实体、人参(人工种植),两者经批准均为新资源食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涉案产品以人参(人工种植)作为配料,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涉案产品标注食用限量,符合公告的规定。(三)涉案产品瓶盖正面标注生产日期,至于生产日期标注在何处与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关;关于生产日期如何标注,本院在此不作评判。(四)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及瓶身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Q/WNKS0089S,刘峥主张该执行标准虚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康平公司提供了执行标准Q/WNKS0089S-2014,两者虽存有差异,康平公司亦无合理解释,但该瑕疵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刘峥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其要求康平公司、天猫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刘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人民陪审员唐少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