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宝,男,汉族,1991年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英杰,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宝因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宝以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达成和解,不再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宝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珺珉

审判员李明伟

代理审判员陈礼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