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军。
被告:北京优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13号楼1A、1B、1C华清园招待所A155室。法定代表人:邵静。
原告郑志军诉被告北京优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
审判员赵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