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家洋。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厦门茶人岭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丰大厦121室。
法定代表人:支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家洋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茶人岭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家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家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家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巫家洋负担。
审判员丁金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