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凤星,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告:北京欣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5号楼7层702。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原告于凤星与被告北京欣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于凤星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于凤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于凤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晋怡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