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以被告已返还其货款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李志勇

人民陪审员王宝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