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浩,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冯鑫平,女,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原告朱浩与被告冯鑫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朱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杨为民代理审判员周晶晶人民陪审员吴永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