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茂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乔雪梅、代理审判员林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及被上诉人李茂撤回起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李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昊悦天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杰

审判员乔雪梅

代理审判员林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