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亮亮,居民。

被告深圳市赛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8号香雅阁商务中心302。法定代表人林敏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丁亮亮诉被告深圳市赛驰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丁亮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亮亮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亮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