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宁波可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金谷北路155-15号。

法定代表人虞国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亚达海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化村。

法定代表人张松鹤,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宁波可扬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亚达海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可扬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亚达海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猛撤回对被告宁波可扬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亚达海味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杨绪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