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先耀,男。

被告:广州松敏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白文辉,任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先耀与被告广州松敏贸易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先耀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松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先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先耀撤回对被告广州松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春志

审判员宁秀晓

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