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区某森,户籍地广西容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某东。

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东。

原告区某森诉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某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享我家公司)、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某森诉称:因生活需要,朋友所托。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在京东商城我享我家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决明子儿童枕头7个,99.9元/个;成人枕头7个,159元/个。订单号10067504072。原告使用网银支付了货款1812.30元。被告我享我家公司用全峰快递邮寄了涉案产品给原告。单号为720182848125。被告我享我家公司宣传涉案商品的材质有决明子,用了该材质的枕芯有××功效。原告认为涉案商品宣传具有治疗功效,是属于欺骗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另外,涉案商品成人枕头洗水标上标称规格是48CM×74CM,但是实际上原告测量为35CM×50CM;儿童枕头洗水标上标称规格是35cm×50cm,但是实际上原告测量为30cm×45cm,均不符国家枕芯执行标准GB/T22843—2009的要求,是属于不合格产品。综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我享我家公司退还购物款1812元给原告。2、被告我享我家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5436元给原告。3、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我享我家公司承担。4、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被告我享我家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均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原告在京东商城我享我家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决明子儿童枕头7个,99.9元/个;成人枕头7个,159元/个。订单号10067504072。原告使用网银支付了货款1812.30元。被告我享我家公司用全峰快递邮寄了涉案产品给原告,单号为720182848125。

涉案商品成人枕头洗水标上标称规格是48CM×74CM;儿童枕头洗水标上标称规格是35cm×50cm。经测量,产品实际尺寸为成人枕头42CM×68CM;儿童枕头31CM×46CM。

以上事实,有回复函、店铺的首页截图、网络交易订单信息打印件、涉案商品介绍截图、涉案商品照片、涉案商品的吊牌、全峰快递底单和物流信息、实物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在购买涉案商品的过程中,被告我享我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被告我享我家公司销售产品标示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规格尺寸偏差率/%亦超过GB/T22843-2009中合格品规定的数值,可以认定被告我享我家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告我享我家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被退还货款之后,由于缺乏支付购货之对价,应将本案所购货品退还给被告我享我家公司。

关于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承担责任与法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我享我家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某森退还货款1812元。

二、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某森支付赔偿款5436元。

三、原告区某森在收到所退货款1812元的同时将在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决明子儿童枕头7个,成人枕头7个,退回给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如原告不能退还货品则按所购货品价格在应退货款中扣减。

四、驳回原告区某森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穗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帼颖

梁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