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林辉。

被告:深圳市卓越嘉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向南华侨村(创业花园)188栋向荣商务大厦9007。

法定代表人:张雪丽。

被告:深圳市欧奇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大富工业区佳华工业厂区A4栋4楼B面。

法定代表人:张德超。

原告韩林辉与被告深圳市卓越嘉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欧奇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韩林辉承担。

审判员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