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国抄。

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A栋5楼A04-A08。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以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