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强。
被告北京中科腾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15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北京中科腾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强于2016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