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强。

被告北京中科腾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15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北京中科腾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强于2016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