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先耀,男。
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亚林。
原告易先耀与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秀晓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先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先耀诉称:原告因生活需要于2016年2月19日在被告开设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的凌矩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华硕ROGGR6-I5B2.5升迷电竞游戏台式电脑酷睿i5GTX960m显卡”电脑主机,订单号:1637074116675064,价款4499元。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并没有产品宣传的”家庭、网络游戏的最佳之选,最优秀的网络带宽管理软件及顶级音频组件”等功能。被告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原告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了该产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1、依法撤销2016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订单号为1637074116675064”华硕ROGGR6-I5B2.5升迷电竞游戏台式电脑酷睿i5GTX960m显卡”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499元。3、判令被告赔偿三倍货款13497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的营业执照,用以证实被告公司的基本信息。2、被告宣传页面截图,用以证实被告对产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3、交易详情、发票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实被告虚假宣传产品性能的事实成立,构成欺诈。
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天猫凌矩数码专营店下单购买华硕ROGGR6-i5迷你电脑一台,付款4499元。原告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违反新广告法为由进行投诉,并在余杭区网络法庭起诉要求我司民事赔偿。原告作为职业打假人并不是因为生活所需购买的电脑。我司陈述的最佳之选,最有效的网络宽带管理软件等描述事前确实存在,但这些内容不是正常选择电脑的主要或者重要参考条件,虽然页面宣传上有夸大的地方,但是不足以构成欺诈,也不足以误导原告购买该产品。综上,原告的陈述不属实,不能成立。
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以上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6年2月19日在被告开设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的凌矩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一台”华硕ROGGR6-I5B2.5升迷电竞游戏台式电脑酷睿i5GTX960m显卡”电脑主机,订单号:1637074116675064,价款4499元。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作出嘉市监案处字(2016)第14020161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另查,原告于2016年3月份向以产品责任纠纷向余杭区网络法庭起诉被告以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后因被告拒绝使用网上法庭,被余杭区网络法庭将案件退回,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开设网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货物,原告向被告购物并支付货款后,双方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被告虚假广告宣传,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说明被告的宣传与其产品质量不符,其行为构成欺诈。现原告请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原、被告互负返还义务。故被告应退还原告的货款为人民币4499元,原告应退还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华硕ROGGR6-I5B2.5升迷电竞游戏台式电脑酷睿i5GTX960m显卡”电脑主机一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商品总价款三倍数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的金额为4499元3=13497元。被告辩称原告系知假买假、购买产品的目的为了索赔,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6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订单号为1637074116675064”华硕ROGGR6-I5B2.5升迷电竞游戏台式电脑酷睿i5GTX960m显卡”的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易先耀货款人民币4499元。
三、限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易先耀人民币13497元。
四、限原告易先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原告的”华硕ROGGR6-I5B2.5升迷电竞游戏台式电脑酷睿i5GTX960m显卡”一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
被告上海凌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秀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