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怀冰,男,28岁。

被告靖边县黄土之恋农产品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长城北路国税局北巷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冰诉被告靖边县黄土之恋农产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