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超华。

被告:永康市百城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七街72号。

法定代表人:麻振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诉被告永康市百城物美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超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超华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