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生,侗族,居民。
被告蚌埠市恋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蚌埠市恋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邢志刚于2015年12月28日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邢志刚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证据不足、被告不应诉为由,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恋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邢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邢志刚撤回对被告蚌埠市恋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邢志刚负担。
审判长易孟良
人民陪审员肖时文
人民陪审员谢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