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广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
被告:穆秋莹,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
原告景广成与被告穆秋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景广成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景广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广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景广成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景广成236元。审判员张燕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