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386号和枫雅居4号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平,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倩,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金兰诉被告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