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杰,身份证住址于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云南和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云南和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和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和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撤回对被告云南和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判员黄少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