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战备,居民身份者号码320624197001178012。
被告开平健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三元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梁润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战备与被告开平健之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战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管丽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倪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