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434号之一

原告:郭佳浩,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晾马台乡王家营东大街东北胡同12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29199208090910。

被告: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七号路38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浩诉被告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浩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佳浩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佳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佳浩负担。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沈荣根

人民陪审员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