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建军。
被告: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武。委托代理人:张阅、何钰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审判员张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