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猛。
被告北京简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北京简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月
原告张猛。
被告北京简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北京简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猛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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