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军,男,汉族,1981年12月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欣瑜,女,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广西省梧州市蝶山区。

上诉人孙亚军因与被上诉人甘欣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亚军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孙亚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亚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上诉人孙亚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唯立

审判员陈卫

审判员王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骆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