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御宝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宏森,住广西容县。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住广州市黄埔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御宝珊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宏森、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御宝珊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御宝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为262元,由上诉人北京御宝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梅

审判员张纯金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智斌

介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