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倩倩,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曾祥标,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经营者:曾祥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倩诉被告曾祥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倩倩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倩倩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刘倩倩负担。
审判员屠本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