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汉某工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立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