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樟元。
被告:杭州常春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5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叶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樟元诉被告杭州常春藤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樟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