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荣樵,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何伟明,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县,         

邹荣樵与何伟明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2017年5月8日,邹荣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审判员刘忠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