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判长许跃
人民陪审员茅国兴
人民陪审员周汉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