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丁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成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洑婵娟
原告:孙丁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丁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成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洑婵娟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