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春,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敏,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盛平社区万象天成1栋905。

法定代表人陈俊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航速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力勇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航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力勇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航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力勇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航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力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郭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