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现住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XXX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公冶某某。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XXX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善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