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游某,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涂某诉被告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雄斌,被告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随即被告与其母亲及媒人等三人一同前往原告家访,后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黄冈市黄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0月8日原告因工作外出,被告同时也回娘家居住,期间2014年11月6日原告出差回家,被告于2014年11月7日才回到原告家中。此次,被告无故因琐事与原告争吵,而且被告还动手打原告,被告并随即又外出到蕲春至2014年12月28日原告才找到被告,并将其接回家。原、被告结婚后总共同居一起不足三个月。2014年底,被告突然告诉原告说“自己怀孕了,要回娘家静养”。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后不久,被告及被告家人就用短信的方式讲:要打掉孩子,原告每次都坚持要这个孩子。直到2015年3月16日原告从本村妇女主任处才知道,被告2015年3月13日私自到武穴市丽人妇科医院做了人流。为此,原告及原告家人非常震惊和悲伤,被告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原告做父亲的权利,同时,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个人情感也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2014年初至2015年期间,被告用各种理由及托辞共在原告处索取各种财物合计94278元。原、被告之间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且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被告退还各种彩礼及礼金94278元给原告;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纠纷一案送达程序违法,应视为送达无效;原告曾于2015年向被告起诉过离婚,又于2015年10月16日撤回起诉,说明双方还存在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在诉状中的不实说辞违背客观事实。请求法院撤销本案或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原、被告的结婚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

4、计生手术个案详情及原、被告手机短信记录一组和录音光盘。证明被告擅自做人流的事实证据;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做父亲的权利。

5、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为迎娶被告的直接经济开支94278元。

6、法庭开庭笔录和医院证明。证明被告擅自做人流,孕期为70天,进一步证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做父亲的权利。

7、(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擅自做人流与本案无关,选择身孕权是女方的权利,妇检的时候有见红的现象,怀孕期间原告没有很好的陪护。被告进行人流不是因为本心,是客观事实导致的,原告以人流为说词不合法;原告和被告父亲短信与本案无关;光盘的内容是夫妻双方争吵的现象并不能代表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回娘家是被告的权利,故光盘不能作离婚的条件。对证据5中爱念黄冈店的收据有异议,认为不是正式发票,时间是2014年8月23日和订婚时间是相背的,其中94278元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时间和被告所述的时间相违背,且缺乏有效的证据。对证据6中庭审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诊断书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起诉但是也撤诉了。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认为被告无异议,且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4中计生手术个案详情认为虽然真实,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对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对手机短信记录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原告亦未提交书证佐证,依法不予采信;对录音光盘认为虽然真实,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对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5认为系原告诉单方出具,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6中法庭开庭笔录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对医院证明认为虽然真实,但不足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对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7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2、原、被告结婚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经黄州区民政局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3、返程车票、网络购物物流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2016年6月23日从重庆返回蕲春,说明法院送达传票期间被告未与父母同住的事实。

4、证人证言复印件2份。证明证人赵某及胡秋舟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一直同被告在一个宿舍居住,法院送达传票期间被告未与父母同住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两年,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打工的目的:一是原告视同有履行帮扶义务,被告是为了生计,才被迫外出务工;二是被告希望以此方法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与空间进行反省冷静,以此修复双方感情,挽救婚姻。

5、(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曾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可能是在被告多次重申不愿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当时还念及双方感情,故申请撤诉;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

6、手机短信息截图。证明双方还经常进行短信沟通,谈话内容并非是相互攻击的语言,被告一直在逃避离婚的话题,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充分体现被告不想离婚的本意。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被告人身是自由的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均是复印件,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第一次起诉是由于被告小产过后六个月才能起诉,而非是不愿意离婚。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符合电子证据的要件,内容不能证实夫妻感情还有。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认为原告无异议,且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3认为与本案无关联,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4认为证人出具证言应出庭质证,其无合法理由未到庭质证,被告亦未提交其他书证佐证,依法不予采信。对证据5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6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被告亦未提交书证佐证,对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结婚证,2014年10月3日按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5月31日,原告以“原、被告结婚后总共同居一起不足三个月,2014年底,被告突然告诉原告说“自己怀孕了,要回娘家静养”。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后不久,被告及被告家人就用短信的方式讲:要打掉孩子,原告每次都坚持要这个孩子。直到2015年3月16日原告从本村妇女主任处才知道,被告2015年3月13日私自到武穴市丽人妇科医院做了人流。为此,原告及原告家人非常震惊和悲伤,被告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原告做父亲的权利,同时,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个人情感也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2014年初至2015年期间,被告用各种理由及托辞共在原告处索取各种财物合计94278元。原、被告之间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加之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且无和好的可能”为由具状诉至人民法院。

再查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涂志利撤回对被告游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在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夫妻感情彻已破裂的证据,双方可能未能及时沟通,存在误解。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在法律上有互帮互助的扶助义务,在情感上双方也应当加强沟通、相互体谅,互相关心,共同维护好婚姻关系。被告亦应倍加珍惜夫妻感情,为夫妻和睦、家庭幸福改变平常相处时的方式方法。被告辩称送达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合,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涂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涂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