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宦云松。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长周雷刚
审判员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傅靖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君
原告:刘仲吾。
被告:宦云松。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长周雷刚
审判员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傅靖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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