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宦云松。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长周雷刚

审判员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傅靖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