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

被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巷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鱼九布)B幢自编门牌同富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夏延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孙佳璐